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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在XX石材廠,將李XX、彭XX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XX、彭XX當庭亦供認不韋,下列經庭審宣讀、舉證、質證的被告人李XX、彭XX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陳述,證人羅某的證言,提取筆錄、抓獲經過、到案情況說明,身份信息材料、等物證、書證、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DNA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前述證據真實、龣支、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案情分析]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XX、彭XX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對其實施輪奸,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十五條**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彭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十五條**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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