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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刁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局于2012年8月16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刁某某,男,漢族,文盲,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縣看守所。
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以要求被告人刁某某以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刁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在某村西地田間勞動時,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發生廝打。廝打過程中,刁某某將張某某胸部打傷。經縣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所受傷已構成輕傷。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刁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2年11月21日,雙方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刁某某賠償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并取得了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人崔某某、梁某某的證言,以及到案經過、現場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被告人戶籍證明、和解協議、收到條、撤訴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情分析]
法院認為,被告人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我國刑法**百三十四條**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據此,應對被告人刁某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發后,被告人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其家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案情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三十四條**款,第六十七條**款,第七十二條**款,第七十三條**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規]
刑法**百三十四條**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條**款,第七十二條**款,第七十三條**款、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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